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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博士网上确认的通知

作者:编辑: 时间:2015-12-23 点击量:

http://gszs.hust.edu.cn/GradAdmission/Show.asp?id=880

各考生:

2016年网上确认工作已经开始,目前可进行网上确认的考生范围是截止到20151215号下午16:00的所有报名考生(含所有报考申请考核制的考生)。目前申请考核制报名已经截止,公开招考的网上报名将于20151230日晚上22:00截止。第二批网上确认将在201614日上午9:00开通,请各考生自行登录8797威尼斯老品牌研究生网报服务系统(http://enroll.gs.hust.edu.cn)进行网上确认,注意所有考生均需在系统中上传本(专)科的学历认证报告和硕士的学位认证报告(应届硕士请上传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之后继续在系统中上传本人登记照和身份证正面整个照片(上传照片要求见下图)如果只上传材料而不上传登记照和身份证正面照片,审核将无法进行。

学籍学历证明材料:

1.本科学历材料审核:

对于本(专)科是2002年以前毕业的考生,考生应出具纸质学历认证报告,认证报告在本(专)科学校所在省教育厅办理。考生需要在网上确认系统中上传纸质学历认证报告。

http://www.chsi.com.cn/xlrz/report_gdjyxl.jsp

特殊情况:2002年以前毕业的考生,出具纸质学历认证报告需要一定时间,可在网上确认环节出具制作纸质学历认证报告的发票。考生应主动联系报考院系教务老师,并写承诺书,承诺在考试前提供相应认证报告。

对于本(专)科是2002年以后毕业的考生,考生应出具学信网上制作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考生需要在网上确认系统中上传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http://www.chsi.com.cn/xlcx/bgcx.jsp

国外学历认证报告、中外合作办学学历认证报告以及港澳台学历认证报告,考生应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作出纸质版认证报告,并能在下面网址核查出结果。

国外学历认证:http://renzheng-search.cscse.edu.cn/

港澳台学历认证:http://renzheng-gat-search.cscse.edu.cn/

2.硕士学位证明材料审核:

20089月以前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应办理纸质学位认证报告。考生需要在网上确认系统中上传纸质学历认证报告。

http://www.chinadegrees.cn/cqva/gateway.html

特殊情况:20089月以前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出具学位认证报告需要一定时间,可在网上确认环节出具制作学位认证报告的发票,并主动联系报考院系教务老师,写承诺书,承诺在考试前提供相应认证报告。

20089-2015年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考生可上学位网上花2元获取一次性的临时验证码,验证码只能使用一次且限24小时内有效。考生注意不要使用此验证码,由于仅限24小时内有效,上传验证码后尽快联系报考院系教务老师。

http://www.chinadegree.com.cn/

应届硕士应上传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http://www.chsi.com.cn/xlcx/bgcx.jsp

应届硕士的特殊情况:硕士为2年半毕业的应届硕士生可先做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考生应主动联系报考院系教务老师,并写承诺书,承诺在考试前提供相应认证报告。

同等学力考生(无硕士学位考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报考:

1)获得学士学位后连续工作满六年或六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

2)已修完所报考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及选修课程且成绩合格(须提供硕士生培养单位出具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证明);

3)已在所要报考的学科或相近的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两篇以上的学术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五名)。

符合上述条件者的同等学力考生,院系

获得国外硕士学位的考生在上述资格审查时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位认证书原件及扫描件。

国外学历认证:http://renzheng-search.cscse.edu.cn/

港澳台学历认证:http://renzheng-gat-search.cscse.edu.cn/

合作办学学历认证:http://renzheng-hzbx-search.cscse.edu.cn/

院系教务老师联系方式可在博士招生简章里查看。

(相片要求请点击链接:http://gszs.hust.edu.cn/GradAdmission/Show.asp?id=8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代考部分的摘要

http://gszs.hust.edu.cn/GradAdmission/Show.asp?id=877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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